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07 15:41 来源:滁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阅读: 字体【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加快实施“数据要素x行动,培育数据要素型企业,持续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根据《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皖数资〔2022〕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组织开展2024年度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大数据企业申报范围

在安徽省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主要从事大数据服务、应用、产品制造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且符合《实施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具体包括:

1.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2.从事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金融服务、科技创新、文化旅游、医疗健康、应急管理、气象服务、城市治理、绿色低碳等领域行业数据开发利用,推动数据要素协同优化、复用增效、融合创新的应用类企业;

3.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安徽省大数据企业申报条件

根据《实施细则》第条规定,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在安徽省,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有关数据处理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从事大数据服务和应用类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应当不少于1000万元。营收大于1000万元()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营收大于2000万元()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营收大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

2.从事大数据产品制造类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应当不少于2000 万元。营收大于2000万元()小于5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营收大于5000万元()小于1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营收大于1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

、安徽省大数据企业申报流程

1.企业自评。企业应对照《实施细则》进行自评,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附件1)及申报材料参考模板(附件2)要求准备线上申报材料。

2.线上申报。企业使用法人账号注册、登录皖事通办平台(安徽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ahzwfw.gov.cn/, “安徽省大数据产业生态专区”进行填报,上传相关佐证材料。首次使用“皖事通办”平台的企业,点击首页右上角的[注册]按钮,选择[法人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进入安徽省大数据产业生态专区。

3.市级初审。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县(市、区)数据资源局、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联络员对申报企业填报数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进行初审核验。初审未通过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初审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并报送省数据资源局。

4.专家评审。省数据资源局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组织专家评审,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

5.审查认定。省数据资源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审查,结果在省数据资源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由省数据资源局向企业颁发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证书》。通过认定的大数据企业,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可以重新申请认定。

、注意事项

1.申报时间。系统申报端口开放时间为20245138时,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63024时。

2.申报材料。企业申报材料按照附件1、附件2要求准备,并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填报。

3.问题解答。企业申报过程具体业务问题由所在开发区以及市、县数据资源局负责解答,平台技术问题由省级技术支撑组解答(咨询联系方式见附件3)。

、有关要求

1.申报企业须是法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应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他资料也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

2.企业在申报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上报虚假数据、信息、材料等。

3.组织和参与培育认定的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4.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相关培训、咨询和其它辅助工作。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在省级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 中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变相收取费用,确保培育认定工作廉洁、规范、公正。

5.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加强对辖区内相关企业的培育,对符合省大数据企业条件的企业要认真辅导其按照规定申报,对暂时达不到省大数据企业申报条件的企业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其培育指导并及时做好政策解释,促进企业不断做大做强。

 

附件:附件1: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pdf

附件2: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申报材料参考模板.docx

附件3:咨询联系方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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