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自今年元旦起改由税务部门征收

发布日期:2021-01-08 11:38作者:顾玉来来源:滁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阅读:字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按次缴纳的,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费人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